《机械与电子信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发布人:陶安东发表时间:2018-09-12点击: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流动党员管理规定》(中地大(党)组建字[2015]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流动党员范围

    流动党员是指未明确就业单位、出国(境)学习进修、教学科研实习、挂职锻炼、离退休等原因,党员离开原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学习或生活,无法在原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达半年以上的流出或流入党员。

   二、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一)流出党员管理

1.教职工党员因学习进修、讲学、科研等,学生党员因实习等原因需外出,事先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地点、时间,经支部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1)离校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由学院党委出具证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的活动;没有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必须以书面、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含出国(境)党员)。

(2)离校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回校后应以书面形式汇报在外的有关情况。

2.加强出国(境)师生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出国(境)党员离校前的教育和指导工作,要求各党支部教育其强化党性观念,主动以电子邮件、书面、微信等方式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汇报学习和思想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出国(境)学习工作期间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应当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通过邮件方式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在其回国后半年内及时进行认真考察,符合正式党员要求的,应及时给予转正,党龄从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转正之日起算。

3.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设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由机电学院党委指定负责人。党员是同一支部的,由原所在党支部负责领导和管理;党员不是同一支部的,由机电学院党委负责指定负责人统一管理。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每季度向机电学院党委(原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4.教职工党员因辞职、辞退离校,应将党组织关系接转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档案一并转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 部门所属的人才 (劳动) 服务机构党组织。

5.毕业生党员中对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二)流入党员管理

1.凡来我院短期学习、进修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一律不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由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下同);时间超过六个月,根据工作和学习需要,可以接转临时组织关系,纳入流动党员管理。

2.对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应当将其及时编入相应专业党支部,参加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引进人员中的党员,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学院党委应将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相关要求

(一)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要求

1.组织关系暂挂机电学院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直接挂靠院直支部,由学工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归属管理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建立党员信息台帐,填写《流动党员登记表》(见附件1),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并动态管理转入及转出流动党员信息台帐,每季度至少与流动党员联系一次,并保留联系的台账记录等材料;每半年向机电学院党委报告一次流动党员管理情况。

3.各党支部指派联系人与转出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重要活动,按规定做好外出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督促提醒出国(境)党员不得在国外参加任何不法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校后,要及时向机电学院党委汇报在外期间相关情况。

5.在每年年底前或流动党员离校时,党支部应及时将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至机电学院党委。

6.各党支部应做好外来流动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将预备党员表现如实反馈给正式组织关系所属党组织。

7.机电学院党委每学期将对各党支部的流动党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1.党员流动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2.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服从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流动党员要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半年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流动党员返回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后,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四、流动党员的处置

(一)外出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不配合党组织有关工作,经组织联系帮助教育仍不改正,或通过各种方式无法联系超过一年的党员,将按党章作出相关党纪处分。

(二)流动预备党员,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将由所在支部讨论取消其预备期或延长预备期并报机电学院党委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

(三)处置不合格流动党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首先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基于事实、依据党章规定讨论具体处理意见,书面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及时召开党委会认真讨论作出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校党委组织部。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支部和学院党委要做好思想政治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机械与电子信息学院党委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