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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康红梅加工合同公示2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26-05-15

      加工合同    卖方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2026年5月16日

卖方:润康机电设备(咸宁)有限公司

地址: 湖北省咸宁市永安大道34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说明及金额

序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1

滑轮组件加工

按图纸

4

2000

8000

2

扶墙装置加工

按图纸

4

1500

6000

3

防撞装置加工

按图纸

4

2000

8000

4

导向套组件加工

配套立柱使用

2

1000

2000

5

装配调试

 

 

 

5000

5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仟元整

29000

 

以上价格含厂内装箱费、国内运输费、包装费。

.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买方5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8700元(大写:八千柒佰圆整);加工完成后发货前,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5%,即人民币18850元(大写:壹万伍拾圆整);到货后买方使用三个月没问题后,买方支付剩余金额,即人民币1450元(大写:肆佰伍拾元整)

. 货物品质

卖方保证货物在装箱发货前经过严格测试,以保证货物是全新的,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均符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该产品行业及卖方企业标准。

. 交货地、交货期

自预付款到账之日起20日内;由卖方组织发货,运费由卖方承担,运送至买方指定地址。

. 包装

卖方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双方协定或者通过相关方式包装产品,保证所包装产品的安全,由于包装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以及由于包装不当造成的任何相关人、财、物损失或安全责任事故,均有卖方承担责任。

六. 质保期

保质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除外)

. 检验和索赔

在货物到达使用地现场并调试运行期间,如有质量、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除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调换或补偿,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在质保期间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为卖方原因的,买方应在7个自然日内向卖方发出故障及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照片。卖方必须在收到通知当日5个自然日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超出5日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并在15日内将全新合格的货物部件发到买方指定的国内某城市或港口,国内运保费等所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本设备由买方提供图纸及技术参数,卖方仅负责按图加工制作,不承担设计及安全验算责任。因设计不合理(含高宽比、稳定性)导致倾覆、倒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与卖方无关。

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 不可抗力

凡在制造或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可不负责任。在上述事故发生时,卖方须立即通知买方,并于7天内向买方邮寄由主管政府颁发的事故证明。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交货。如事故延续2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买方确认撤销合同,应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三个自然日内退回全款。

. 技术资料及技术文件

卖方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中文装箱单

2、材料清单及相关数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买方当地法院起诉。

 

   

单位: 润康机电设备(咸宁)有限公司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34号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委托代理人:郑光和

委托代理人: 康红梅

电话: 13807248920

电话: 18986112876

结算单位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淦河支行

结算单位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地大支行

结算单位帐号: 16090230000000104

结算单位账号:569 057 528 302

税号:91422301MACUH9XF6U

税号:12100000441626770L